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六、起诉流程(起诉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