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欺诈罪应该如何判处?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等行为均属于保险诈骗罪,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做出规定。此外,还提及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也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对于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骗领保险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保险诈骗罪:注意主体特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数罪并罚问题、单位可以构成此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骗领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语 保险诈骗罪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虚构、编造、故意造成损失或伤害等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不同情节,相关人员将面临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同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便利,也将被视为共犯。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骗领保险金属于贪污罪,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数罪并罚问题以及单位构成此罪的情形都需要引起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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