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个户口本不能享受贫困户。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申请贫困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镇委托村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调查通过的上报镇; 3、镇道对申请人家庭逐户进行实地走访审核,审核通过的,委托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到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经济核对和调查核实,有重点地对部分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作出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