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若刑事判决书判项(或附清单)直接列明赃款最终的占有或持有情况,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缴赃款;若刑事判决书(或附清单)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则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赃款流向,法院依然应综合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项流转的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否则不得违法裁定追缴。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必须向司法机关说明赃款的来源,从而确定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的,如果第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赃款来源的,应当属于非善意,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进行追缴。 没收财产,指的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是非法财产,属于赃款赃物,是要依法追缴。 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犯罪分子财产中如果有属于第三者所有的,应当归还第三人,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