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复查。但需注意,该申请必须在判决前提出。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复查。但判决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判决前作出。 2.《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鉴定结论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复查。申请鉴定复查的期限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做出判决前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放弃鉴定复查权。 以上三条法律依据明确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复查。但需注意申请时间和期限,以免失去复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