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看,法院非垂管部门。其是依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设立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部门,是司法体制设置而非行政体制设置。在设置上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理,但有权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