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形,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 法律分析 犯罪行为人犯有盗窃罪,若没有被批捕的,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盗窃罪行的取保候审政策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盗窃罪行的取保候审政策是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目前的取保候审政策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一方面,取保候审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羁押。另一方面,盗窃罪行涉及财产侵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平衡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重新审视取保候审政策,可以考虑加强对被告人的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惩罚机制,确保取保候审不成为犯罪分子的逃避手段。综上所述,盗窃罪行的取保候审政策需要重新审视,以平衡公正和社会安全的需求。 结语 盗窃罪行的取保候审政策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我们应该平衡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确保取保候审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加强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同时加强监管和惩罚机制,以确保取保候审不成为犯罪分子的逃避手段。重新审视取保候审政策,以平衡公正和社会安全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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