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不具备继承属性,可以继承使用权,与户口无关。《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否能够被继承,但从《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规定就可以看出,宅基地是不具备继承的属性。,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不能够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不过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户口居民与农村户口居民都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屋从而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1)非农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2)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为村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若子女本身也有宅基地的,两处宅基地,可以申请确权;,(3)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但子女继承后自己无法再重新申请宅基地。,(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结合上面几点情况来看,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都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所建的房屋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