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黑白或彩色免冠1寸照片两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持户主的户口本,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持房主的户口本或者租房合同,暂住在购买继承或自建房屋居住的,持房屋产权证,暂住在单位,持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将上述资料交市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窗口办理,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领取《暂住证》。适用对象: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需暂住一月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