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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抗辩名词解释
释义
    (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殊法,票据抗辩权内涵也就应当包括在民法的一般抗辩权内涵当中,民法上的抗辩权是票据抗辩权的上位概念。民法上的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即义务人或被请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以否定或拒绝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基于请求权提出的请求的权利。在民法上的抗辩权的清晰轮廓下,结合所总结的票据抗辩权权利内容之后,可以完整、严密地概括出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了。“概念之意义设定为,概念所欲描述之对象,特征已经被穷尽地列举。所谓‘被穷尽之列举’,事实上,其本身即系基于一个概念性设定。该设定假设,概念所包含之特征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按照这个概念的设定方法,对票据抗辩权界定如下: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或被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人提出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否定或拒绝持票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
    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中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中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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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