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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释义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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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