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新证据的认定有需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原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等五种标准。 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标准有: 1、需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5、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这些均是新证据认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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