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 能否和对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实践中,自然人身份、抚养、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以及特别程序的案件等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如果管辖协议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法院之间选择。即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因此,当事人约定上述地点以外的法院管辖无效;(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法人能否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指的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法人参加诉讼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依法登记的为准,如,公司的董事长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没有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例如: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李某,但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这时,李某有权要求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其他组织能否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并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涉外纠纷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涉外纠纷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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