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 3、增加了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4、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条件。 5、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修改。 6、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