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法律客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