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询问东莞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数额 |
释义 | 工伤职工应及时得到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9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事故由单位承担责任,低于实际工资的部分由单位赔偿。 法律分析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19个月本人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为职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补偿。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也应得到相应的支持。在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得到支付。根据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工伤职工将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则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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