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不必提前30天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