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前能撤销,到达后则不能撤销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期限和要求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