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意义 |
释义 |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本质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2、诉讼时效限制不同 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同 物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主要类型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对其物权的危险。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物权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 二、请求权构成要件有什么?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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