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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费什么时候交违约金
释义
    在我国使用国家供电局提供的电能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电费的,国家针对一些不交或者是逾期交付电费的情况有作出电费违约金的处罚,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是需要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要是逾期超过三十天并且经过催交之后还是未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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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7: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