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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怎么处理
释义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七)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九)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不予办理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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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5: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