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3、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