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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企业破产前清偿债务如何界定
释义
    一、民法典中企业破产前清偿债务如何界定
    公司在破产前一年内对未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撤销债务清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公司破产后谁可优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清算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管是公司还是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申请破产,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后,用现有财产清偿债务。
    按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公司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一般公司员工可以优先受偿,有剩余财产的,在按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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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