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键盘手聊嫖客被批捕怎么判 |
释义 |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一、嫖娼算什么违法行为 嫖娼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会构成强奸罪,不论该幼女是否出于自愿都会构成强奸罪;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的,将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罪名的重叠性和不必要性 首先,从罪名的确立上看。我们都知道,不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现行刑法,我国都没有把卖淫嫖娼列为犯罪行为。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几种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罪名,但大都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活动有关,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还不构成犯罪,仍属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从这一点看,把嫖宿幼女列为犯罪,其立法意图还不十分明确。是考虑保护幼女权益吗?看来不是。因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奸淫幼女罪;那么考虑的是保护幼妓权益吗?看来也不是,否则,我国的刑法岂不是把幼妓合法化了吗?那么究竟保护的是什么犯罪客体呢?单纯从罪名上看很难理解。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周岁的幼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妓,即指卖淫的妇女,幼妓应指那些不满14周岁而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嫖宿幼女也就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具有买卖关系的性行为。无论嫖客是否给付对方金钱,如果与幼妓发生性关系,就应该构成此罪,这应该是本罪的特征之一。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的行为特征也与之相类似,即无论被奸淫的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两个罪所侵害的对象都是幼女,行为上又大体相同,为何要规定两种罪名呢?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和最终结果来看。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幼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身体健康,但保护的不应该是幼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身体健康,否则幼妓就成为合法化的职业了。同时这一罪名的构成又是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幼女的性权利被侵害为结果的,如果幼女的性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即使该幼女是从事卖淫职业的,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从这一点上看,又和奸淫幼女罪具有非常相似之处,奸淫幼女罪所侵害的客体也是幼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身体健康,最终的结果也是行为人达到了奸淫的目的,那么就同样侵害客体实施相似的行为并且达到同样的结果,有什么必要确定两个不同的罪名呢? 三、新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熛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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