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解除请求,并解决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分析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拓展延伸 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申请是否有裁量权? 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申请是否有裁量权,这涉及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定职权和裁量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权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同居关系。然而,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状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申请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然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综合考虑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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