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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都有哪些
释义
    1.债务免除的直接后果是债务绝对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一、什么叫免除?
    债权免除是: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因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故免除也是一种合同终止的原因。免除是债权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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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