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为诉讼。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 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诉讼行为能力,在 民事诉讼法 学理论上有诉讼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有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亲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 民事诉讼行为 能力,而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被分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问题,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