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要密切合作,协力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林业生态扶贫、境外林业资源开发等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协议》要求,加强行业指导,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协助开发银行加强林业融资主体培育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法律依据: 《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 三、 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助力创新促进林业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和促进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模式在内的金融体制创新;探索林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及林业保险制度,建立林产品收储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国家储备林及林业生态扶贫开发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争取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降低林业资金成本,探索市场化融资渠道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多种渠道解决林业资金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