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用人单位在认定欺诈行为时应谨慎客观,不能将劳动者隐瞒或虚报的个人信息和背景信息的情况,一律视为欺诈各种劳动合同无效清零的欺诈行为,必须适应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有直接关联的行为,并且也不带有就业歧视的意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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