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审能力并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被告人特定时期接受刑事审判的能力。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因此,受审能力是被告人在特定时期接受审判的能力,由于它可能会恢复,而恢复后又必须接受审判,所以说它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