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机动车驾驶人死亡。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3、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4、机动车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6、持有应该交验身体条件证明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 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 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