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
释义 | 1、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2、应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4、各类生产车间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车间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5、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申报及审批材料; 6、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7、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要求; 8、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产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要求; 10、产品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事程序:审查、检查、检验、发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企业概况;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生产经营场形布局平面图; 4.卫生管理组织; 5.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体检花名表及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 9.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及人员名单; 10.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的资料; 11.使用原料、标准文件资料; 12.生产工艺流程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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