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 |
释义 | 前面已经讨论了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那么法律如何具体规定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也必须针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针对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内容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言论,既包括口头形式的,也包括书面形式的。对律师刑事辩护言论的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的特权,比《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宽泛得多,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其故意伪造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刑法典第306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即: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从该条款规定看,律师不因过失使用失实证据而负刑事责任。 3、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 在肯定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就是说,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这也是律师的义务。如果律师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不再享有该权利。律师行使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对律师援引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抵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捣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那么法官便不能直接对律师进行制裁。对于轻微的违法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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