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恶意串通之效力认定原则 |
释义 | 恶意串通合同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勾结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其特征包括:当事人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彼此勾结、行为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拓展延伸 合同恶意串通: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探索 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以欺诈、威胁、恶意勾结等手段达成的违法目的,损害了其他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恶意串通的效力认定原则,法律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实践探索。一方面,有人主张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对合同恶意串通行为应予以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认定,以保护被损害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遵循合同一致原则,对合同恶意串通行为不予干预,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合同解释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合同恶意串通进行审查与判断。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的深入,对于合同恶意串通的效力认定原则也将不断发展和演变。 结语 恶意串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以欺诈、威胁、恶意勾结等手段达成的违法目的,损害了其他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恶意串通的效力认定原则,法律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实践探索。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的深入,对于合同恶意串通的效力认定原则也将不断发展和演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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