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乡暖气费收费标准 |
释义 | 1、居民热价21元/平方米·季(按建筑面积90%计算);非居民热价为33.6元/平方米·季,按建筑面积计费。 2、分户计量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计费。 预交热费=建筑面积×90%×21元/平方米·季 基本热费=预交热费×30% 计量热费=实际用热量×0.18元/千瓦时 剩余热费=预交热费-结算热费 当预交热费多于结算热费时,收费系统将剩余热费结转到下一采暖季;当预交热费少于结算热费时,根据“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用户不再另交热费。 法律依据: 《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服务、使用、设施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三)指导集中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移交; (四)负责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监督和考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源单位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热源点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供热用热成本监审,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依法查处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公用管道的使用管理除外)和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供热活动中违反质量、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供热设施、偷盗热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热源单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热源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依法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在竞争机制下投资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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