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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有严格限定,并非生效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均可以“第三人”名义提起此类诉讼。否则,不仅有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本意,而且将严重影响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稳定,乃至整个司法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2日,被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白某某将位于某县某某生猪养殖场以98万元转让给张某某;签字生效,张某某付白某某定金8万元;白某某收到定金后必须在2103年12月31日办完各种移交手续以及协调好猪场周边农户的关系。2014年6月12日,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某与白某某达成了解除转让协议,白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返还张某某定金及赔偿定金损失76000元,并于当日双方签收生效的调解协议。2014年6月21日,白某某按法院主持的调解全部予以履行。
    2013年12月15日,原告周某某及白某某因与某锰矿厂、白某甲、张*英、第三人白某某、白某乙合伙纠纷起诉到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了驳回周某某及白某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已生效。在该案受理之前的2013年11月27日,周某某及白某甲申请诉前保全,将上述转让协议所载的标的物,即本案被告白某某位于某县某某生猪养殖场的产权予以冻结。
    2015年1月12日,白某某、白某甲、张某甲、白某乙因养猪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损失由本案原告周某某及白某甲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周某某认为,该损失与白某某与张某某的转让合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有关联引起纠纷,以第三人的身份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
    该案中,周某某是否是行使撤销权的适格主体?并如何裁判?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创立和发展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对第三人的保障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仅有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主要借鉴了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但又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存在不同之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特征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从诉的分类来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要求通过判决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也称创设之诉。另外,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的特征:
    1.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机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否定。当然対原裁判的否定,还有审判监督程序。
    3.是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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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