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正裁定是否给当事人送达 |
释义 | 当判决书或裁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给对方时,可以通过公示公告一个月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对方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上诉或申诉,将视为接受判决或裁定,与其是否生效无关。 判决书或裁定书未送达时,公示公告一个月后,对方未上诉或申诉即视为接受。 判决书或裁定书只要宣判就生效,未送达时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对方未上诉或申诉即视为接受。 法律分析 判决书、裁定书因种种原因未能送达给对方,一般都是采用公示公告一个月,就算对方已经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如果对方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上诉、申诉。就视为接受判决和裁定。这和判决书、裁定书是否生效没关系。判决书、裁定书只要宣判就生效 拓展延伸 补正裁定的送达程序及要求 补正裁定的送达程序及要求是指在进行补正裁定时,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将裁定书送达给相关当事人。送达程序包括确定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如邮寄、公告或直接递交等。同时,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裁定书,以便他们了解裁定内容并行使相关权利。此外,送达程序还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补正裁定的送达程序及要求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裁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结语 补正裁定的送达程序及要求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裁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送达程序包括确定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规定,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如邮寄、公告或直接递交等,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裁定书并行使相关权利。同时,送达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当裁定书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才能确保裁定的生效和延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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