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是如何样的
释义
    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听证范围的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案件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审委会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审委会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3 3: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