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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释义
    一、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
    (三)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
    (二)草拟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有关的规定、细则;
    (三)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
    (五)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
    (六)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七)监督、检查、指导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二)公正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会、听证会;
    (三)及时完成案件审理;
    (四)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和案件管理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
    (三)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
    (四)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案件管理、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行政管理;
    (七)组织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任。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因此,在证券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一项有效的行政处罚可以更大程度上规范国家的体制以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体。同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颁布时也会进行设立主任委员一个人以及若干的副主任进行有效管制。当然若是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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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