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但是有范围的限制。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前提是只局限于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有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