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验批抽样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1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本条对检验批抽样给出原则性要求。检验批抽样量既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抽样数量过多会造成工程成本增加、验收人员工作量增大;抽样数量过少则不能很好的掌握检验批的整体质量水平,造成漏判或误判。所以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需要进行专门研究,抽样方案建立的原则首先要有理论依据,其次需要经过实践检验。 本次《统一标准》修订提出了检验批计数抽样时的最小抽样数量要求,保证验收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这项规定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2828.1,其中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这项规定还经过了实践检验,2004年实施的《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采用该方法指导检测抽样,取得良好效果,本次修订时引入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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