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应该对合同进行重点保管。因为偷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方也不会轻易承认偷窃了合同,所以在举证上非常困难,如果原告方无法提交合同或有关复印件,也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同被偷窃,那么原告方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此,建议大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等所有履约的证据,如果出现了对方偷窃合同的情况,尽快调取监控录像,或者通过通话录音、谈话等,就盗窃事实进行固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