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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释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应当作广义理解,是指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谓帮助,是指行为人直接实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或者参与到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当中去,或者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的行为。其具体包括: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不以当事人知晓为必要;受当事人的指使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教唆、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伙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等。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当中,解释本罪之构成要素帮助的结果是,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本罪的共犯。
    刑事案件当事人为自身的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教唆他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不以犯罪论,而视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合理的、妥当的。但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立法上却不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这并不妥当。当然,在《刑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无法主动地弥补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也就是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构成本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可以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但是,非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构成本罪。
    一、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三个构成条件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四个构成条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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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