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定义与解释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变更以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案被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起修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较修改之前的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的更加合理,不仅包括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 一、车祸多长时间能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二、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的发展历程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从2004年5月1日首次被提出,2006年3月21日正式代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 拓展延伸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必要证据,如果没有此项证据就不能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 结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自2011年4月1日起被修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加合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成为难题。而交强险的发展历程则可以追溯到2004年5月1日,2006年3月21日正式代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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