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毛孩”于震环状告嘉年华侵犯肖像权案终审宣判 |
释义 | 因自己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被放在了**华公司的商业宣传网站上,“毛孩”于*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于*环的肖像权,判令**华公司在其公司网页的主页上发布致歉声明,驳回于*环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于*环今年29岁,现在是**宝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艺员,是我国发现的第一个毛孩,被吉尼斯世界纪录总部确认为全身毛发覆盖面积最多的人,达到96%以上,密度为41根每平方厘米。 2005年8月,于*环前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环球嘉年华游玩时,**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经于*环同意为他拍摄了照片,还向于*环提供了部分免费游玩项目,并将拍摄的照片登载在其网站上。2006年4月,于*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在浏览**华公司商业宣传网站时意外发现,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用于该公司的网站商业使用至今,时间长达七个月。于*环认为,**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系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网站在宣传公司产品、实现公司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于*环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了于*环到环球嘉年华游玩的照片,其行为侵害了于*环的肖像权。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由于于*环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于*环要求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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