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个人能否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章:“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章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一是建国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二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践中,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不管是何种制度,生育保险费均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综上所述,由于无业人员未能与上述的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没有工作的个人是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并非意味着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规章“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职并且本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另一方配偶不论在职与否均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