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买有赔无 |
释义 | 律师分析: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这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对个别被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危险是否出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履行义务;保险标的没有遭受损失,保险人则不履行义务,这是由危险的不定性和保险的职能决定的。2)当事人之间以对价进行经济往来。补偿合同,保险人与具体的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是等价的,数额也相差很大,甚至悬殊。被保险人遭灾受损,保险人对其补偿远远超过所缴保险费;被保险人不遭灾受损,保险人则白收一笔保险费。一般经济合同的经济往来都是等价的,否则,合同则不能订立。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都是法人,保险合同则例外,保险人可以和法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和自然人签订合同。由于保险实施目的所致保险企业与众多的自然人签订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企业财产险和汽车险的合同,投保人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保险人都要接受,并退回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无力支付保险费或对安全建议不采取改善措施的被保险人,中途也可终止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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