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异议申请程序如下: 1、在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3)利害关系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2、商标异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标明正、副本。 3、缴纳商标异议规费;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通知被异议人答辩; 5、案件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