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具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