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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执行中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义务
释义
    1、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2、协助执行房产要收费用吗?
    对协助执行事项,除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考虑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中并不包括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复制材料的工本费,依法律规定,允许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收取复制有关材料所需要的工本费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诸如所谓的查询费、协助执行费等,不得收取,人民法院也有权拒绝。
    3、不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针对有的协助执行义务机关常常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为由,拒绝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情况,法律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产权属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这里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问,即两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进行实体审查,是否意味道着可以进行形式审查?我们认为,协助执行单位在协助执行时,自然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表象的判断,比如,执行人员是否表明了合法身份,是否出具了必备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但是,这种判断又不宜称之为形式审查。因为,从权力监督的位阶上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上位权对下位权的监督,是一种单向监督,不具有交互性。协助执行单位的审查建议虽然对人民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置之不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以免发生执行错误。
    4、告知义务。
    对人民法院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盖。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5、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
    为了促使协助执行人严格履行义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大了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该房地产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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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37:39